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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申报高级会计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现就集团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申报高级会计师程序仍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财会〔2005〕18号)要求执行。
  二、请各单位于6月19日(星期一)前将拟申报人员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报送集团财务部审核。
  三、请各单位于6月30日(星期五)前将通过审核并经过公示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名单报送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请各单位于7月7日(星期五)前将申报材料报送集团财务部审核。申报材料中的《评审申报表》一律使用新版电子表格。
  五、如需了解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详细要求以及下载《初审登记表》和《评审申报表》等表格,请登录“凤凰出版传媒网”(http://www.ppm.cn)出版人才主页查询下载。
  六、集团人力资源部联系人:叶建成;集团财务部联系人:吴小毓。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苏财会〔2006〕2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2006年,我省的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会议拟于8、9月间召开。为做好本年度评审的准备工作,顺利完成今年的评审工作任务,现将报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05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2006年度申报和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仍按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中“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条件中第七、八、九条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财会[2005]24号)规定执行,即: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策划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咨询方案被采纳。
  (三)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四)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财务方案制定人或主要参与者,或者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至少有两项以上被采纳的(由相关项目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五)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2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并为企业提出管理建议被采纳。
  (六)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的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拟定或参与拟定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得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主持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三)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会计及会计相关中级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2、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对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3、本文中“会计相关中级资格”指统计师、审计师;“市级”指地市级,不包括县级市;“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公开发行或虽内部发行但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权威性的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报纸。
  三、材料要求及报送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按《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财会[2005]18号)规定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并于7月20日前将所属申报材料送达江苏省财政厅财会教育中心(地址:南京市西康路23号省政府综合楼310室),过时不再受理。联系人:顾俊祥、肖晓凤,电话:025-83396310;祁梅华,电话:83633205。
  四、收费标准
  按上年度标准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费和论文鉴定费等400元。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苏财会[2005]1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苏财会[2005]24号)及相关附表可登录江苏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查询和下载。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政务公开措施,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高级会计人才,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1]2号)精神,结合会计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从2005年度起,我省辖区内(南京市除外)从事会计或会计相关专业人员按本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材料。
  一、 申报程序
  1、拟申报人应自行对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将同意推荐的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工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的时间、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主要业绩及撰写的专业文章、论文、职称计算机考核有效证明情况等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疑义的申报人员按照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1,不能使用复印件);
  (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见附件2);
  (3)《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1份(见附件3);
  (4)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
  以上材料不需要装订。对于上述(1)至(3)项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并按照表上要求签字和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未签字或盖章的无效。
  (5)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
  (6)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并盖章);
  (7)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证明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
  (8)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
  (5)至(8)项除论文、论著等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各市申报的材料,其中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见附件4),编上页码,并将  (1)至(4)项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档案盒封面格式见附件5)。
  省级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职称办(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在对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审核其手续齐备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连同申报人员公示情况说明,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一并送我厅会计处 ;
  对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代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人事厅职称办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我厅才能受理。
  我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报省职称办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 评审程序
  公示结束,对无疑义的申报材料转入评审阶段。
  1、向省职称办报送《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
  2、根据申报数量和评审对象情况,在省职称办的监督下,按规定从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适量的专家组成专业评议小组和执行评审委员会。
  评议小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
  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对照《条件》对评审材料和评议小组意见进行审议。对于申报者有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申报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等评委会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报者应积极配合评审组织部门作出的安排,接受答辩、电话答辩或提供单位证明等。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3、评审会议结束后,将评审情况、通过评审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材料报送省职称办,同时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三、 评审结果公布及材料退回程序
  1、根据省职称办公布的评审结果(以省人事厅发文为准),及时办妥各项后续工作(包括申报表盖章、办理资格证书等);
  2、公告省人事厅公布结果;
  3、公告领取资格证书和退回原始材料(包括通过和未通过)的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领取所属申报材料及证书,并按规定处理。
  本文所提公示、公告的网址除特指外,均为江苏省财政http://www.jscz.gov.cn。
  本文所有附件电子表式可登录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联系电话:83633205,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


附件1:《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附件2:《江苏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附件3:《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
附件4:《送评材料目录》
附件5:档案盒封面
(附件见下载中心)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 件:《初审登记表》.doc

发布时间:2006-06-12来源: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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